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