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或者断面以及污染源监测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