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但是法律、法规、征地协议、出让合同及临时用地合同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的除外。本条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被征用土地单位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