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做好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