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第四十三条有效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实施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收回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时间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