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将临时用地无偿收回:

(一)临时用地合同规定的租用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违反临时用地合同,应当收回临时用地的。

拒不交还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收回。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