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第四十二条有效经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将临时用地无偿收回:(一)临时用地合同规定的租用期限届满的;(二)当事人违反临时用地合同,应当收回临时用地的。拒不交还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收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