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十一条有效因收回土地而补偿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该房屋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