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十条有效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将补偿安置费付给被撤销的用地单位的清算组织或者产权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