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土地被收回造成停产、停业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补偿。但是无偿收回土地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