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土地被收回造成停产、停业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补偿。但是无偿收回土地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