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六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土地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合理的原则付给土地使用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