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十七条有效收回有产权纠纷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先行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