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土地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合理的原则付给土地使用者。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