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将被没收的土地交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