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第二十六条有效收回土地的决定生效后,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实际占用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