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收回行政划拨的土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