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