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四章 收回土地/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