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工作的需要,进入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现场进行勘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