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工作的需要,进入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现场进行勘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