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三)无偿收回土地;(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