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