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应当列入市、区(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