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