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龄前女性儿童学前教育,保证生活困难、残疾、留守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龄前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