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龄前女性儿童学前教育,保证生活困难、残疾、留守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龄前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