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妇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妇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