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女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