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通行;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