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通行;(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