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预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