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省水文机构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根据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含有监测水文要素的站点,应当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在已有的水文测站覆盖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相同或者类似的监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