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撤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撤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