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水文事业发展的内容纳入本级水利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