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