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