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的,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应当遵循先建后拆原则。在水文测站迁移或者改建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