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地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免或减少对水文监测影响的相应措施和方案,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