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水文机构举报。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