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水文机构举报。

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执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破坏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文机构应当公布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