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
(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
(四)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五)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