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将当年水文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监测资料,由设区的市水文机构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二)重要引(退)水口和年排污量在十万吨以上的江河排污口以及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分界断面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三)其他从事水文监测单位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向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汇交。

汇交监测资料应当规范、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涂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