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情报预报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