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情报预报第十九条有效水文机构借助公路、桥梁、渠道、航道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航道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放行,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