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无线电、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为水文测报工作提供通信和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信道、有线通信线路和供电线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