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新闻媒体刊播水文情报预报,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发布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