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情报预报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