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