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