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文监测活动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水文监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的水文仪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