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情报预报第十四条有效水文监测活动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的水文仪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