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