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2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2月12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21日莱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2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莱芜市既有多层住
宅增设电梯规定>的决定》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产业体系发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一)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分高层住宅建筑;
(三)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创建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基地。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等人才。
(一)市财政部门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享受省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弥补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增量成本;
(二)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建造形式的建设项目,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四)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采用钢结构条件的,规划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函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五)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七)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项目总承包模式;
(八)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运载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车辆,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给予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的支持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