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与钢结构建筑相适应的规划、用地、招投标、设计审图、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钢结构建筑规划、建造、维护、再利用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