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