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必须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学校设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农村学校的基建维修费和课桌凳购置费,主要由所在乡(镇)筹措,城市学校校舍基建投资要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