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或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