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或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